C2C有两种意思,一种是Customer to customer,客户对客户的服务,通常以平台的形式存在,有点像是中介或是公证人的角色,比如淘宝就是一个典型的C2C平台。
还有一种意思,Copy to China,复制到中国,也就是一直被大众称为“抄袭”的行为。其实从专业的角度来说,除了专利、域名、用户数据库、设计元素、程序源代码等受法律保护或是作为商业秘密由所有者自己保护的“私有资源”外,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公共的资源,由于使用公共资源而导致的所谓“雷同”现象其实只是不明真相的外行人的理解,一个产品不是说必须从头到脚每一处都要是全新的发明或设计才能算作原创的,这种“重新发明轮子”的行为其实是不可取的。苹果并不是第一个发明手机的,Windows也不是微软发明的,Google没有发明搜索引擎,Facebook也不是第一个提出社交网络概念的,这些被誉为“真正在创新”的公司,其实并不是发明家,它们只是在对的时间做了对的事,将很多在当时还是公共资源的东西很好地整合到了一起。事实上,在这个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的世界上,能被“发明”的东西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改进,把已有的东西做得更好。所以C2C并不可耻,前提是不能无脑地全盘复制。